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範我校學曆證書的管理,維護國家學曆教育制度和學曆證書的嚴肅性,根據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》(教育部41号令)和《高等教育學曆證書電子注冊管理暫行規定》(教學[2001]4号)文件精神,結合學校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“學曆證書”是指由通化師範學院為全日制在籍學生(以下簡稱學生)頒發的畢業證書、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。
第二章 管理機構
第三條 學校學籍管理部門負責學曆證書的管理,包括學曆證書電子注冊;學曆證書驗印、發放以及撤銷;補辦畢業證明書等。
第三章 獲取資格
第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或其中一個階段内,根據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和獲得學分情況,取得相應的學曆證書。
第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,成績合格,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,學校準予畢業,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。
第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,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,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,可以申請留級再讀,不申請留級的,學校準予結業,發給結業證書。
第七條 對退學學生(被開除學籍者除外),學校發給肄業證書。
第四章 證書内容
第八條 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由教育部統一制作,總量控制,學校驗印、發放。肄業證書由學校自行印制并發放。
第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,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,填寫、頒發學曆證書。
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,應當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以供學校審查。
第十條 學曆證書應具備以下内容:
(一)學生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、學習起止年月、專業、層次、學制、畢(結、肄)業;
(二)學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加蓋學校鋼印;
(三)學校名稱及印章、校長印章;
(四)發證日期、證書編号;
(五)肄業證書需填寫修讀課程門數。
第五章 證書注冊
第十一條 學校嚴格執行高等教育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,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曆電子注冊。
第十二條 學校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,取消其學籍,不發給學曆證書;已發的學曆證書,學校依法予以撤銷。對以作弊、剽竊、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的,學校依法予以撤銷。
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已注冊的,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。
第六章 補辦證明
第十三條 學曆證書遺失或者損壞,由學生本人申請,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。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七章 附則
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,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。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緻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